欢迎来到上海鲁迅纪念馆 网站无障碍 关于我们

首页   》   临展 | 公告


上海鲁迅纪念馆章程

2018-01-12 11:11:29


 

上海鲁迅纪念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上海鲁迅纪念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上海市甜爱路200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全额拨款

第五条  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92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负责鲁迅墓、故居、纪念馆的保护管理及有关文物资料的征集、保管、陈列

 

第三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郑亚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上海鲁迅纪念馆年度报告。

 

第五章  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该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上海鲁迅纪念馆

2015320



侧栏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