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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鲁迅纪念馆志愿工作者章程

2018-02-09 16:02:42


上海鲁迅纪念馆志愿工作者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鲁迅纪念馆是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吸纳热爱博物馆事业、愿意

       替公众服务的人士为本馆志愿工作者。

第二条 为了实现“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志愿服务工作新目标,推进基地、项目

       岗位、活动四位一体的志愿者服务体系,优化志愿者工作活动机制,扩

       展志愿者活动社会参与的途径,上海鲁迅纪念馆大件规范化、社会化的

       志愿者服务平台。

第三条 上海鲁迅纪念馆在社会公益事业中,长期的拥有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

       项目,通过上海鲁迅纪念馆的志愿者服务,以体现城市文明及城市精神。

第四条 上海鲁迅纪念馆通过创建活动,以推进上海志愿者活动社会化进程,提

       升志愿者的自我素质和道德修养,培育高尚人格,建立新型人际关系,

       推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二章 志愿者工作素质

第五条 本馆志愿者工作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思想品德高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愿意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服务;

二 热爱文物博物馆事业,具有文物博物馆的一般基础知识;

三 一般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四 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 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馆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本馆志愿工作者的吸收与招聘

第六条 招聘的范围和方式:

一 本馆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或通过有关单位、社会团体的推荐,招聘志愿

   工作者

二 本馆的志愿工作者与被推荐者必须先参加我馆的统一培训,再经过笔试

   与面试2项考试之后,择优录取;

三 本馆志愿者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年,时间从录取之日起计算。工作优秀

   者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可延长一年,延长次数不限。志愿工作依据本人

   的意愿,亦可随时申明中断志愿工作。

 

第四章 志愿者工作者的工作与管理

第七条 志愿工作者必须填写《上海鲁迅纪念馆志愿者登记表》,纪录每次工作情

       况,包含接待讲解次数、观众人数、工作岗位等,并经过本馆的确认,

       作为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志愿者的工作时间由有关部门与志愿工作者本人协商确定,一般每周工

       作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小时。除特殊情况外,商定的工作时间不予

       变更。

第九条 本馆向志愿工作者发放胸卡式工作证,志愿工作者工作时必须胸佩此证。

第十条 本馆志愿工作者接受本馆宣教部的指导,并由该部门的专任员负责与志

       愿工作者的联系。

第十一条 志愿工作者在本馆的服务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注意

       礼节礼貌,服装整洁,仪态端庄,大方。

第十二条 志愿工作者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

第十三条 志愿工作者享受以下权利和上海鲁迅纪念馆提供的优惠政策:

      一 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

         的个人隐私;

      二 在本馆从事教育普及工作的志愿工作者接受本馆的业务培训,掌握文

         物博物的一般知识,以及与博物馆教育相关的一般理论与方法;

      三 免费参观本馆的陈列和展览;

      四 受邀参观本馆举办的讲座及其他活动;

      五 打折购买本馆商店的商品及本馆出版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工作表现优秀者在年终我馆举办的志愿者表彰大会上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表现消极、影响工作者,本馆将劝其退出志愿工作者的行列:表现与

         志愿工作者身份不符、有损本馆形象者,本馆将予以辞退。被辞退者

         不得再度成为本馆志愿者。

第十六条 一年无法正常服务或不再具备工作条件的志愿者,可自愿退出或劝其

         退出。退出者在条件具备时,可重新提出参加志愿者工作。

第十七条 每学年允许请假三次,无故缺席超三次以上(含三次)将被视为自动

         离队。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鲁迅纪念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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